绥中县法官“胆”比“法”大——释放十年刑期的“罪犯”去筹钱
绥中县法官“胆”比“法”大——释放十年刑期的“罪犯”去筹钱
绥中县法官“胆”比“法”大——释放十年刑期的“罪犯”去筹钱,保证金入个人账户,不开发 票不打收据
安徽蚌埠人陈宏利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条价值约300万的船只被人租用6年,不仅不付租金,还迟迟不予归还,在自己向上海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胜诉的情况下,对方为达到不执行裁决的目的,通过其兄长——一个在辽宁葫芦岛市公?安机关非常有“影响”的人物霍大鹏,为其“协调” 绥中县公检法机关,反诉自己合同诈骗,竟在一审被判刑10年。可笑的是,一个被判为刑事犯罪的人,却被当庭释放,告知他去为对方筹钱;还有一个“巧事”就是:陈宏利在法院取保时所缴纳的10万保证金,不仅要求打入个人账户,还不给任何收据,而判决的罚金恰恰就是10万元。面对这份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陈宏利的亲朋好友们不得不怀疑,这是不是一份旨在威胁的假判决书?难道说,花钱就可以免除犯罪刑罚?绥中县公检法机关是为对方当事人开的?
“罪犯”的罪在哪里?
2008年12月,陈宏利购买一艘甲板驳船拟维修、改建,辽宁绥中县人霍忠强通过朋友找到他,拟租赁正在改建的船舶。随后派人全程监督该船的维修、改建工作。双方签订《船舶出租合同》后,霍忠强派人自南京将租赁船舶开到上海长航码头,双方完成船舶交接。
2010年陈宏利因霍忠强没有支付租金,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胜诉,仲裁委作出裁决,霍忠强应支付陈宏利330万元并返还租赁船只。不料霍忠强竟以陈宏利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绥中公?安局报案,之后,绥中县公检法机关一系列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相继出现:
2013年1月18日,绥中县公?安在没有任何通知联系陈宏利的情况下,将他网上追逃。.当日就被上海金山派?出所刑事拘留。在拘押一周后,绥中县公?安局李警官与二河口民?警张东和霍忠强亲侄儿一行五人到上海金山看守所将他带回绥中。在金山看守所张东找到他父亲和妻子,让他们和霍忠强谈判,并承诺谈好了,年前会放他回家过年。因他们认为陈宏利并没犯罪就拒绝了。陈宏利遂被带回绥中。路上张东至少三次和陈宏利沟通让他和霍协商,赔付霍损失就能办取保,被回绝。抵达绥中后,办案人员接受了霍忠强的宴请。拘押一周后,绥中公?安局以该案无管辖权,在取保候审书上将无管辖权字样划去。又写个理由,是对社会无公害性,办?理取保。
后来绥中公?安对该案的态度是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地区办?理,或将该案撤销。但在2013年一整年当中绥中公?安始终将该案放在公?安,没办?理转交,也没撤销该案。
冤案何以发生?
2013年8月,上海仲裁委作出终审裁决后,陈宏利多次与霍协商裁决执行问题。霍坚决不予理睬。无奈向辽宁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当即予以立案。
就在立案一周后,陈宏利突然接到绥中公?安经侦刘队长电话.告知已将此案移送起诉。 陈宏利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他与霍属合同纠纷,但检察机关不予采纳。在后来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陈宏利提供的所有材料全部不在案件卷宗当中。在葫芦岛检察院得知,公?安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的理由是葫芦岛检察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案绥中有管辖权。案件在检察院长达4个月,给陈宏利只做了一份笔录,告知他,检察院会将此案退回公?安,可此后不久却告知此案又要移送法院。
到了法院,接案员是曹博。他告知陈宏利此案继续给他办取保,要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通知将10万元汇入曹博个人账户。陈宏利当即予以质疑,但曹博坚决让其付款,否则不予取保。无奈只好将10万元汇入曹博的绥中长丰村镇银行。汇款后,陈宏利随即让曹博出具法院收据,又被拒绝,只在起诉书上写了三个字“拾万元”。
一审庭上,检察机关宣读了一份虚假?证词,被陈宏利方证人当庭推?翻。庭审结束后。霍在庭审现场就大骂陈宏利方的证人,并要打这个证人。出法院后,霍随即叫了很多社会青年在法院门口围堵,要殴证人。后来他们打车离开现场,直接开往山海关。不敢在绥中乘车。
正因如此,在后来陈宏利与霍的正式谈判中,霍提高了价码,提出将船返还给陈宏利,让陈宏利支付200万给霍,这等于从租船方买回所租的船。陈宏利当然坚决不同意,但20分钟后判决书就送到了。告知陈宏利被判10年有期徒刑,退回70.5万租金,处罚金10万。而判决书对陈宏利价值近300万的船舶怎样处理,一字未提。 陈宏利当即表示上诉。后来的事情也不知应该是喜是悲:法院人员告知陈宏利可以走了。当时他就有些发懵了:怎么判刑10年,还让自己走呢?是法院和他开玩笑吗?
“诈骗犯”十问苍天
面对这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回顾绥中县公检法机关办案过程,作为当事人,陈宏利有10个问题想不通:
一是法院要他交10万元取保候审金时,为什么要打入个人账户,且不打任何收据?
二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为什么要涉案方亲属陪同,且接受宴请?
三是民?警不仅主动介入经济案件,且多次多场合为一方代言?
四是陈宏利为什么在未受任何传唤情况下,却被确定为网上追逃?
五是管辖权争议为什么一变再变?
六是检察院在移送案件给法院时,陈宏利提供的材料为什么都在卷宗中抽掉了?
七是法庭外陈宏利方证人竟遭围殴,是谁纵容了对方嚣张?
八是本为刑事案件,法官竟然提出庭外和解,且不达成对方要求,就要直接宣判有罪?难道说,花钱就可以免除犯罪刑罚?
九是领导打招呼的案件,就能不顾事实偏袒一方?难道真是权大于法?
十是被判刑十年,所谓的”罪犯”却被放走了,不知道是侥幸还是玩笑?抑或是以此方法逼迫我们满足某些人的经济利益?
法律的真相是什么?
陈宏利请教了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和绥中县人大有关人员,他们告诉陈宏利,这样的办案涉嫌违法违纪,且认为从事情的经过看,陈宏利并不构成犯罪:
第一、陈宏利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陈宏利将自有的改建船舶出租给霍忠强使用,收取的是租金,并不是故意骗取其财物。
陈宏利购买的驳船就花了109.8万元,经过维修后,船舶价值260多万元,陈宏利将价值260多万的船舶交给霍忠强使用,就是为了骗取其70万的租金?稍有正常思维的人,恐怕也得不出诈骗的结论。
第二、陈宏利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行为,船舶证书存在瑕疵,霍忠强是明知的。
双方两次签定合同,同一条船,一次为“集海8888”,一次为“安达588”。霍忠强是合同当事人,其在签合同过程中,应当能遇见该船证书存在瑕疵,陈宏利没有故意隐瞒真相。
如前所述,陈宏利只有一条船在南京改建,霍忠强等全程监督船舶改建,又亲自派人自南京将船舶开到上海。整个过程中,陈宏利没有虚构也没有隐瞒任何真相!
第三、“安达588号”档案与实际租赁物不符,陈宏利没有过错。陈宏利在购买丁兆和的船舶后,送往南京龙江船厂维修,随后委托南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证书。南阳安达物流公司办?理的“安达588号”船的档案与陈宏利的所购船舶不一致,其中缘由陈宏利并不知情,该船档案中交易合同不是陈宏利所签。
第四、霍忠强没有损失可言,不是所谓的受害人
虽然陈宏利与霍忠强所签船舶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霍忠强使用至今,其长期拖欠租金,受损失的是陈宏利。
第五、本案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虽然霍忠强的银行卡是在绥中开户的,但其转款行为发生在上海,因此,行为地在上海。从结果来看,钱从霍忠强的卡转到陈宏利的银行卡,钱到达陈宏利的银行卡地点为犯罪结果地,陈宏利的银行卡不是在绥中开设的,因此从结果来看,也根本不可能得出绥中为结果地的结论。
从合同的签定、履行等方面来看,没有任何一项与绥中能挂上钩!
陈宏利虽深感委屈,但却不愿自己向上级反映情况,生怕被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目前陈宏利已经提起了上诉,其妻也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了绥中县公检法机关违法违纪办案问题,相信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还弱者一个公道。
感恩你举起您正义的双手,帮助陈宏利转发出去,引发舆论的监督,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揪出幕后黑手,还好人一生清白。更希望您给予更多司法援助
安徽蚌埠人陈宏利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条价值约300万的船只被人租用6年,不仅不付租金,还迟迟不予归还,在自己向上海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胜诉的情况下,对方为达到不执行裁决的目的,通过其兄长——一个在辽宁葫芦岛市公?安机关非常有“影响”的人物霍大鹏,为其“协调” 绥中县公检法机关,反诉自己合同诈骗,竟在一审被判刑10年。可笑的是,一个被判为刑事犯罪的人,却被当庭释放,告知他去为对方筹钱;还有一个“巧事”就是:陈宏利在法院取保时所缴纳的10万保证金,不仅要求打入个人账户,还不给任何收据,而判决的罚金恰恰就是10万元。面对这份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陈宏利的亲朋好友们不得不怀疑,这是不是一份旨在威胁的假判决书?难道说,花钱就可以免除犯罪刑罚?绥中县公检法机关是为对方当事人开的?
“罪犯”的罪在哪里?
2008年12月,陈宏利购买一艘甲板驳船拟维修、改建,辽宁绥中县人霍忠强通过朋友找到他,拟租赁正在改建的船舶。随后派人全程监督该船的维修、改建工作。双方签订《船舶出租合同》后,霍忠强派人自南京将租赁船舶开到上海长航码头,双方完成船舶交接。
2010年陈宏利因霍忠强没有支付租金,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胜诉,仲裁委作出裁决,霍忠强应支付陈宏利330万元并返还租赁船只。不料霍忠强竟以陈宏利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绥中公?安局报案,之后,绥中县公检法机关一系列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相继出现:
2013年1月18日,绥中县公?安在没有任何通知联系陈宏利的情况下,将他网上追逃。.当日就被上海金山派?出所刑事拘留。在拘押一周后,绥中县公?安局李警官与二河口民?警张东和霍忠强亲侄儿一行五人到上海金山看守所将他带回绥中。在金山看守所张东找到他父亲和妻子,让他们和霍忠强谈判,并承诺谈好了,年前会放他回家过年。因他们认为陈宏利并没犯罪就拒绝了。陈宏利遂被带回绥中。路上张东至少三次和陈宏利沟通让他和霍协商,赔付霍损失就能办取保,被回绝。抵达绥中后,办案人员接受了霍忠强的宴请。拘押一周后,绥中公?安局以该案无管辖权,在取保候审书上将无管辖权字样划去。又写个理由,是对社会无公害性,办?理取保。
后来绥中公?安对该案的态度是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地区办?理,或将该案撤销。但在2013年一整年当中绥中公?安始终将该案放在公?安,没办?理转交,也没撤销该案。
冤案何以发生?
2013年8月,上海仲裁委作出终审裁决后,陈宏利多次与霍协商裁决执行问题。霍坚决不予理睬。无奈向辽宁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当即予以立案。
就在立案一周后,陈宏利突然接到绥中公?安经侦刘队长电话.告知已将此案移送起诉。 陈宏利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他与霍属合同纠纷,但检察机关不予采纳。在后来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陈宏利提供的所有材料全部不在案件卷宗当中。在葫芦岛检察院得知,公?安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的理由是葫芦岛检察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案绥中有管辖权。案件在检察院长达4个月,给陈宏利只做了一份笔录,告知他,检察院会将此案退回公?安,可此后不久却告知此案又要移送法院。
到了法院,接案员是曹博。他告知陈宏利此案继续给他办取保,要缴纳10万元保证金,并通知将10万元汇入曹博个人账户。陈宏利当即予以质疑,但曹博坚决让其付款,否则不予取保。无奈只好将10万元汇入曹博的绥中长丰村镇银行。汇款后,陈宏利随即让曹博出具法院收据,又被拒绝,只在起诉书上写了三个字“拾万元”。
一审庭上,检察机关宣读了一份虚假?证词,被陈宏利方证人当庭推?翻。庭审结束后。霍在庭审现场就大骂陈宏利方的证人,并要打这个证人。出法院后,霍随即叫了很多社会青年在法院门口围堵,要殴证人。后来他们打车离开现场,直接开往山海关。不敢在绥中乘车。
正因如此,在后来陈宏利与霍的正式谈判中,霍提高了价码,提出将船返还给陈宏利,让陈宏利支付200万给霍,这等于从租船方买回所租的船。陈宏利当然坚决不同意,但20分钟后判决书就送到了。告知陈宏利被判10年有期徒刑,退回70.5万租金,处罚金10万。而判决书对陈宏利价值近300万的船舶怎样处理,一字未提。 陈宏利当即表示上诉。后来的事情也不知应该是喜是悲:法院人员告知陈宏利可以走了。当时他就有些发懵了:怎么判刑10年,还让自己走呢?是法院和他开玩笑吗?
“诈骗犯”十问苍天
面对这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回顾绥中县公检法机关办案过程,作为当事人,陈宏利有10个问题想不通:
一是法院要他交10万元取保候审金时,为什么要打入个人账户,且不打任何收据?
二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为什么要涉案方亲属陪同,且接受宴请?
三是民?警不仅主动介入经济案件,且多次多场合为一方代言?
四是陈宏利为什么在未受任何传唤情况下,却被确定为网上追逃?
五是管辖权争议为什么一变再变?
六是检察院在移送案件给法院时,陈宏利提供的材料为什么都在卷宗中抽掉了?
七是法庭外陈宏利方证人竟遭围殴,是谁纵容了对方嚣张?
八是本为刑事案件,法官竟然提出庭外和解,且不达成对方要求,就要直接宣判有罪?难道说,花钱就可以免除犯罪刑罚?
九是领导打招呼的案件,就能不顾事实偏袒一方?难道真是权大于法?
十是被判刑十年,所谓的”罪犯”却被放走了,不知道是侥幸还是玩笑?抑或是以此方法逼迫我们满足某些人的经济利益?
法律的真相是什么?
陈宏利请教了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和绥中县人大有关人员,他们告诉陈宏利,这样的办案涉嫌违法违纪,且认为从事情的经过看,陈宏利并不构成犯罪:
第一、陈宏利主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陈宏利将自有的改建船舶出租给霍忠强使用,收取的是租金,并不是故意骗取其财物。
陈宏利购买的驳船就花了109.8万元,经过维修后,船舶价值260多万元,陈宏利将价值260多万的船舶交给霍忠强使用,就是为了骗取其70万的租金?稍有正常思维的人,恐怕也得不出诈骗的结论。
第二、陈宏利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行为,船舶证书存在瑕疵,霍忠强是明知的。
双方两次签定合同,同一条船,一次为“集海8888”,一次为“安达588”。霍忠强是合同当事人,其在签合同过程中,应当能遇见该船证书存在瑕疵,陈宏利没有故意隐瞒真相。
如前所述,陈宏利只有一条船在南京改建,霍忠强等全程监督船舶改建,又亲自派人自南京将船舶开到上海。整个过程中,陈宏利没有虚构也没有隐瞒任何真相!
第三、“安达588号”档案与实际租赁物不符,陈宏利没有过错。陈宏利在购买丁兆和的船舶后,送往南京龙江船厂维修,随后委托南阳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证书。南阳安达物流公司办?理的“安达588号”船的档案与陈宏利的所购船舶不一致,其中缘由陈宏利并不知情,该船档案中交易合同不是陈宏利所签。
第四、霍忠强没有损失可言,不是所谓的受害人
虽然陈宏利与霍忠强所签船舶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霍忠强使用至今,其长期拖欠租金,受损失的是陈宏利。
第五、本案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虽然霍忠强的银行卡是在绥中开户的,但其转款行为发生在上海,因此,行为地在上海。从结果来看,钱从霍忠强的卡转到陈宏利的银行卡,钱到达陈宏利的银行卡地点为犯罪结果地,陈宏利的银行卡不是在绥中开设的,因此从结果来看,也根本不可能得出绥中为结果地的结论。
从合同的签定、履行等方面来看,没有任何一项与绥中能挂上钩!
陈宏利虽深感委屈,但却不愿自己向上级反映情况,生怕被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目前陈宏利已经提起了上诉,其妻也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了绥中县公检法机关违法违纪办案问题,相信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还弱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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